
今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三中院)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聯合召開新聞通報會,對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以及P2P行業發展狀況、監管措施進行通報。
三中院宋毅庭長介紹,目前P2P網絡借貸案件存在三大審理難點: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司法認定存在困難;司法對于電子證據的審查與認定經驗不足;平臺違規操作普遍,裁判尺度難以確定。
具體而言,(一)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司法認定存在困難
1.平臺擔當多種角色、形成多重法律關系
基于平臺不同的經營模式,除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的借貸關系之外,平臺與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往往存在居間、委托、債權轉讓等多重法律關系。同時,為促進交易,平臺往往還為借款人提供增信,根據提供增信方式的不同,平臺還有可能與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之間形成擔保合同關系、債權轉讓及回購合同關系等。
2.存在多次債權轉讓,訴訟主體資格審查困難
因出借人與借款人多屬異地,且平臺在撮合交易時存在多對多匹配的情況,為方便債權實現,實踐中一般通過多次債權轉讓將債權進行集中。這就使得訴訟中的原告往往與實際出借人沒有直接關系,被告多以主體資格進行抗辯,法院需要對債權轉讓的真實性與效力進行核實,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難度。
3.部分案件涉及刑民交叉問題
基于互聯網金融目前缺乏完備的征信體系和規范的融資模式等原因,現實中很多網絡借貸平臺所實施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E租寶就是典型。實踐中,平臺歸集資金的行為與非法集資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導致案件出現刑民交叉問題,給法院審理帶來一定困難。
(二)司法對于電子證據的審查與認定經驗不足
通過P2P網絡借貸平臺形成的借貸關系與傳統借貸關系的最大區別在于,當事人之間不簽訂紙質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出借人、平臺三方之間只有電子合同,且電子合同一般存儲在平臺的數據庫。同時,網絡借貸平臺沒有支付功能,款項的交割一般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導致相關支付事實的證據形式也主要是電子證據。
電子證據在審判實踐中尚未普及,目前對于電子證據的形式、證明力如何確定尚未形成統一意見。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往往對于電子合同的真實性、效力以及電子證據的證明力產生質疑。
(三)平臺違規操作普遍,裁判尺度難以確定
監管規定將網絡借貸平臺定位為信息中介,以此為標準衡量,當前進入訴訟網絡借貸平臺基本都存在違規操作的情況,這些違規行為是否影響合同效力,是審判中的難點。
1.平臺歸集出借人資金,形成資金池
歸集資金是網絡借貸平臺普遍存在的現象。例如,有的平臺采取“多對多”的方式對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匹配,即每一借款人收到的資金來源于多個出借人,每一出借人的資金匹配多個借款人,借貸雙方彼此都不清楚對方的信息,平臺相對于雙方都是一個“黑箱”,而該黑箱實際上是資金的蓄水池。
2.平臺提供擔保并承諾保本付息
為吸引客戶,平臺往往向出借人承諾保本付息,實際系剛性兌付,為當前的監管規定所禁止。主要情形包括:一是平臺自身或者其關聯公司為借款人提供擔保;二是平臺向出借人承諾在債權人違約時其回購債權、先行墊付本息;三是平臺設立風險基金,當借款人違約時通過風險基金對出借人進行償付;四是平臺向出借人承諾承擔風險,即當借款人出現違約時,平臺對于出借人本息的最終受償承擔補充責任或者替代給付責任。
3.借款人資金使用成本過高
實踐中,在出借人、平臺、借款人三方之間,基于不同的協議往往存在多種費用,具體包括:一是平臺向借款人收取咨詢費、委托服務費、信用管理費、會員費等;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等;三是平臺向出借人收取咨詢費、信用管理費等。對于借款人而言,雖然每單項的費用或者利息并不違規,但各項息費加起來超過民間借貸利息保護上限24%的情形十分普遍,甚至多有超過36%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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