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是未來3年的三大攻堅戰之一。就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12月20日閉幕之后,銀監會率先打響了防范金融風險第一槍,即規范銀信類業務。
內涵擴大
12月22日,銀監會下發《關于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據銀監會稱,這是為促進銀信類業務規范健康發展,防范金融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其看來,近年來,銀信類業務增長較快,其中銀信通道業務占比較高,存在一定風險隱患。
可以看到,此次《通知》明確界定了銀信類業務及銀信通道業務的內涵。所謂銀信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委托人,將表內外資金或資產(收益權)委托給信托公司,投資或設立資金信托或財產權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至于銀信通道業務,則指在銀信類業務中,商業銀行作為委托人設立資金信托或財產權信托,信托公司僅作為通道,信托資金或信托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托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擔的行為。
對照2010年下發的《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最新《通知》將銀信類業務的范圍有所擴大。按照當年的說法,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也就說,此前委托的僅包括理財資金。但此次,則囊括表內外資金或資產(收益權)。
上海一家券商分析師表示,表內外統一管理反映出全局監管的思路,體現了防范機構監管套利的整體方向。在其看來,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穿透監管、實質風險控制、防范監管套利、加強監管落實方面提出具體要求,與當前監管的大方向一致。比如,《通知》要求,在銀信類業務中,將商業銀行實際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并落實授信集中度監管要求。此外,商業銀行應對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銀信類業務進行分類,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據基礎資產的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并結合基礎資產的性質,準確計提資本和撥備。
不同側重
為規范銀信類業務,銀監會近年來所下發的通知并不少。
2010年,銀監會曾要求對信托公司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余額比例管理,即融資類業務余額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標的信托公司應立即停止開展該項業務,直至達到規定比例要求。不僅如此,當時還明確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開展投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等。
此后2013年,銀監會又規定,商業銀行代銷代理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的,必須由商業銀行總行審核批準。商業銀行不得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等等。之所以作此規定,是因為當時商業銀行理財資金直接或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交易平臺等間接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業務增長迅速,一些銀行在業務開展中存在規避貸款管理、未及時隔離投資風險等問題。
針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銀監會在2013年曾發文加強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要求明確合作機構準入標準和程序、存續期管理、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當時規定,已開展合作的機構名單應于2013年4月底前報告監管部門。
根據此次《通知》來看,“名單制管理”依然被提及。當然,由于這次主要著眼銀信類業務,因此信托公司成為關注重點。《通知》稱,應綜合考慮信托公司的風險管理水平和專業投資能力,審慎選擇交易對手。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客戶和自身的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選擇與之相適應的信托公司及信托產品;在選擇信托產品時,應注意期限、金額等方面的安排,與自身流動性管理相匹配。
風險管控
相比“名單制管理”,《通知》最為業界關注的莫過于封堵“假出表”操作。根據《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在銀信類業務中,應履行勤勉盡責的受托責任,加強盡職調查,確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規,不得接受委托方銀行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擔保,不得與委托方銀行簽訂抽屜協議,不得為委托方銀行規避監管規定或第三方機構違法違規提供通道服務。除此之外,對于銀信通道業務,銀監會還要求銀行應還原其業務實質進行風險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蓋風險實質,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和資本占用等監管規定,不得通過信托通道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
在規范銀信類業務方面,銀監會并未只從銀行角度規范。按照《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在銀信類業務中,不應盲目追求規模和速度,應積極轉變發展方式,通過發揮信托制度優勢和提高專業管理能力,為委托方銀行提供實質金融服務,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在此之前,借力通道類業務曾是不少信托公司尤其是“銀行系”信托公司資產規模迅猛擴張的重要原因。而未來,則將受到影響。
根據銀監會的最新要求,各銀監局應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對銀信類業務的日常監管,對銀信類業務中存在的各類問題要及時核查并嚴肅問責處理,情節嚴重的要從重處罰,確保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落實到位,相關情況應及時報告銀監會。
“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開展銀信類業務,應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將信托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據新金融記者了解,對業務增長較快、風險較高的銀行和信托公司,銀監會將進行窗口指導和風險提示。依法對銀信類業務違規行為采取按業務實質補提資本和撥備、實施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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